近日,湖南证监局公告了一则行政处罚,涉及章某信披违法和限制期转让违法。
2017年5月至2021年11月,章某控制12个账户交易贵绳股份,合计持股超5%,后突破10%,最高持股达10.46%,但章某未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且未停止交易。
证监局拟对其进行处罚。章某称亏损已超7000万元,预计整体亏损超3亿元,目前经济困难,申请减少处罚金额。证监局称,经济困难并非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且当事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最终,证监局对其罚款350万元。
持股超10%未报告
章某实际控制使用“章某”“赵某”等7人名下12个证券账户(下称“账户组”)交易贵绳股份,上述账户的全部交易均由章某决策并具体操作。
2017年5月8日,账户组持有贵绳股份股票首次超过5%,章某未按规定将账户控制关系及合计持股情况告知贵绳股份,未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且未停止交易。
2019年5月17日,账户组持股比例突破10%。2020年3月13日持股最高达到10.46%。2021年11月30日持股比例降到5%以下。
2017年5月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账户组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章某均未通知贵绳股份并予以公告,且未停止买卖该股票;期间交易每增加或减少1%,章某均未通知贵绳股份并予以公告。
2017年5月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账户组共买入股票2374.75万股、金额2.18亿元,卖出股票2390.99万股、金额2.03亿元,交易金额合计4.21亿元。账户组在限制期内转让贵绳股份亏损。
湖南证监局认为,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据悉,《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辩称“目前经济困难”
当事人章某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是其交易贵绳股份是为了投资企业,买卖过程没有操纵证券市场。
二是章某认为交易造成巨额亏损。章某统计名下中信证券和中信证券融资融券账户,亏损超过7000万元,预估整个账户组亏损超过3亿元,亏损金额远超事先告知书中载明的买卖金额之差。
三是章某提出目前经济困难。综上,章某申请减少处罚金额。
未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经复核,湖南证监局认为:
第一,章某控制多个证券账户长期交易贵绳股份,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违反法律要求进行交易,其提出的交易未操纵证券市场的申辩意见,与事先告知书中确认的违法事实无关,不构成减轻其信息披露违法和限制期转让违法行为责任的理由。
第二,章某实际控制了12个证券账户交易贵绳股份,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已是法定最低幅度;限制期转让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与交易金额相关,与亏损金额无关,事先告知书中账户组的交易金额由交易所测算,数据准确完整。此外,章某对事先告知书中所述“亏损”的计算理解有误,亏损的金额并非等于买卖金额之差;其称名下账户组亏损严重,但未提供材料予以证明。
第三,证监局在量罚上已充分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经济困难并非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且当事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综上,湖南证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章某限制期转让贵绳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章某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